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高企申报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
2022-05-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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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需要考察的一方面,下面介绍一下高企申报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下面具体谈一谈,大家有任何关于高企申报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小编,卧涛十年项目申报经验,相信可以帮到你。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权属人必须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
3.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1次。
4.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1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6.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
注意事项:
1.针对“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定义,很多申请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误将国外专利计入相应数量;这里说明的是国外专利仅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的技术水平获得的阶段性成果,不能作为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知识产权。
2.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人问题,申请企业在公司名称变更后,其知识产权权属人也需及时进行变更。
3.申请企业误认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要有发明专利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没有 I 类知识产权也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没有发明专利等 I 类知识产权,在技术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中的分数会相对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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