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三角江苏和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首轮合作项目征集
2022-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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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小编刚刚了解到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双方联合设立共同推动江苏与新加坡企业间研发和创新合作。经磋商现进行首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次项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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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征集领域及基本条件
(一)技术领域
原则上不限,如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绿色低碳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
(二)基本条件
1. 在江苏和新加坡各有一家企业作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且两者无关联关系。根据项目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等机构可参与项目合作。
2. 项目应聚焦于开发具有国内和/或全球市场商业化前景的新产品、服务或工艺。
3. 双方合作应为项目带来明显的优势和新的价值。
4. 项目应体现双方合作伙伴技术贡献的平衡,每个合作伙伴的贡献不应超过项目总量的70%(按人月数计)。
5. 项目合作伙伴应提前就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服务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同时请见《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首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二、具体组织方式
1. 合作双方须共同申报项目。双方牵头申报企业分别向江苏和新加坡的计划执行机构(江苏省科技厅和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申报,单方申报不予受理。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择优推荐,并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2. 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江苏方申请企业需提交《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共同申请表(需双方签字,样式请见附件2)等材料。
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17:30,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有意向的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
新加坡方面申报具体安排请根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通知执行。
3. 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4. 与新加坡企业已达成联合申报意向的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请尽早联系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省科技厅下属单位)及相应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于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查询),以便获取协助,及时解决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
5. 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将帮助有明确需求的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形成具体合作项目。有需求的江苏企业请填写《江苏企业对新加坡合作需求信息表》,该表可在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新加坡合作专区下载。
三、有关要求
1.确保申报单位与境外合作机构符合要求。江苏方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1年1月31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江苏方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主要境外合作机构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2. 提供规范的合作协议等核心支撑材料。项目境内外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备忘录/意向书/协议等文件,且项目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境内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合作协议等文件应规范,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及签约各方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齐全有效,各方职责分工及知识产权条款具体明确。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如有境内合作单位,江苏方项目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申报时仅有合作备忘录/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文本。
3.切实执行限额申报等相关要求。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本次项目,已申报过2022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本次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在2022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
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4.克服“四唯”倾向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境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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